原告安樂(北京)電影公司訴稱,其為電影《捉妖記》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電影《捉妖記》及電影中“胡巴”美術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游戲改編權等在內的完整著作權。《捉妖記》電影經過其宣傳和推廣,成為中國境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影視作品。“捉妖記”作為電影名稱,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應當作為知名商品名稱予以保護。
經安樂(北京)電影公司調查發現,北京青游易樂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開始宣傳其開發的同名手游“爆笑捉妖記”,該手游中使用安樂(北京)電影公司享有的“捉妖記”商品名稱,并在其運營的“爆笑捉妖記”微信公眾號上利用電影《捉妖記》話題宣傳該款手游。國內知名手游分享網站九游網為該款手游提供宣傳、下載。
原告安樂(北京)電影公司認為,其作為電影《捉妖記》及電影中“胡巴”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以電影及電影中形象為原型自行開發或者授權第三方開發各類游戲衍生品,其自電影《捉妖記》上映之后也一直積極推出“捉妖記”正版游戲。兩被告公司不僅侵權使用“捉妖記”作為其游戲名稱組成部分,更在其電影《捉妖記》公映期間,利用電影熱度為游戲造勢,有“搭便車”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兩被告公司還擅自在開發的手游海報和圖標中使用“胡巴”美術作品形象,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